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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一超市销售过期面包获利2元 被罚5万元

     超市销售2包过了保质期的面包,从中获利2元。最终,颍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进行查处,对违法人罚款5万元。

     去年,颍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他在颍上某乡镇一家超市购买一款面包,已超过保质期。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超市购进的这款欧式面包已被全部销售。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到,超市于去年1月21日从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面包一件,共12包,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保质期6个月。进价4.5元/包,零售价5.5元/包。

     去年6月4日前,超市共出售10包。剩下的两包已经超过保质期,可超市依然在售,于当年6月14日被两名消费者购得。这起案件货值金额为11元,超市的违法所得为2元。

     颍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对超市的责任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在法定期限内,超市负责人对该行政行为未提起行政诉讼,但他拖了又拖,就是不肯交罚款。无奈之下,颍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颍上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法院查明上述事实,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勒令被执行人交纳罚款。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本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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