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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抵扣代金券 顾客起诉维权获赔偿

发放代金券是商家常用的营销手段,也是消费者习以为常的现象。然而,有些商家发放代金券后,在使用期限未过期的情况下拒绝消费者使用代金券,并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8月18日,消费者一纸诉状将商家诉至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原告张某于 2022 年年底在某餐厅消费时,获得一张8元代金券,代金券使用说明处注明:“凭此代金券满 35 元可使用”“有效期至:爱你一万年”。7月1日,张某再次前往该餐厅消费72.6 元,结账时出示该代金券,商家却以代金券已停止使用及解释权归餐厅所有为由,拒绝抵扣券上金额。张某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商家向消费者发放代金券,并注明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限,消费者接受并使用该代金券,双方实际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家以代金券已停止使用及解释权归餐厅所有为由,拒绝抵扣券上金额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法官的耐心说法下,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相关经济损失。

近年来,商家以发放优惠券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增强了用户粘性,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但作为经营者应更加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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